據(jù)報道,11月8日消息,北京某公司一品牌總監(jiān),入職試用3天就被解雇,該員工憤而起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一錘定音,試用期雙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礎,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不能支持。
據(jù)悉,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張某出具了解約聲明,以其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其有權(quán)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于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
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
1.公司與張某繼續(xù)履行雙方于2020年5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2.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資22988.51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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