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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制網訊(通訊員劉彬)無償搭乘卻引發(fā)糾紛,好心之舉怎么還要進行賠償?近日,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fā)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2022年10月14日,趙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去李某家為其開鎖。路遇李某鄰居錢某,因二人方向一致,趙某便邀其同乘。途中在一轉彎處錢某不慎從車上跌落受傷。其傷情診斷為:頭皮裂傷、頭皮血腫、多處挫傷。后錢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趙某支付了13598元醫(yī)療費和2860元護理費。治療結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xié)商一致,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其各項損失35726元。
法院審理認為,錢某系免費搭乘趙某所駕駛的車輛,雙方之間構成“好意同乘”的事實。“好意同乘”又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但趙某作為駕駛員仍負有保障同乘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的義務,其明知電動三輪車載人存在安全隱患仍邀錢某同乘,存在過錯。
因趙某、錢某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趙某也無侵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對其可以適當減輕賠償責任。同時,錢某作為成年人,理應知曉趙某的電動三輪車并不等同于專業(yè)營運的載人交通工具,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故酌定由趙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錢某自行承擔4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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