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共謀為網絡電信詐騙實施者提供技術支持湖南雙峰兩名被告人因詐騙罪被判刑罰
本報訊 近日,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謝某、譚某與他人共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案。被告人謝某犯詐騙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譚某犯詐騙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3萬元;責令被告人謝某、譚某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44719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謝某、譚某違法所得131949元,上繳國庫。
2021年7月,被告人謝某、譚某與馮某(另案審理)共謀,在明知GOIP設備可以同時使用多張電話卡海量撥打電話、明知架設GOIP設備系幫助境外詐騙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利欲熏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謝某、譚某與馮某分工明確,由譚某聯系賣家,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臺具有32個卡槽的GOIP設備和大量電話卡。之后由謝某通過“蝙蝠軟件”聯系“小寶”(身份不詳),按照“小寶”的指示,三人在雙峰縣境內架設GOIP設備,開機并頻繁更換手機卡和架設地點,以圖逃避公安機關打擊。2021年7月31日至9月16日,三人通過架設該設備共計非法獲利17萬余元。
經查,謝某、譚某、馮某在該GOIP設備上使用的多張手機卡均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騙取被害人王某34339元,騙取被害人劉某10380元,涉案金額共計44000余元。2021年9月18日,雙峰縣公安局民警將正在架設該設備的被告人謝某抓獲,并依法扣押該設備及手機卡100余張。10月1日,譚某被抓獲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譚某與他人共謀,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他人撥打詐騙電話提供技術支持,詐騙數額巨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謝某、譚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譚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譚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退賠給被害人;對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 果 張任泊 賀怡凌)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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