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全區(qū)法院依法打擊治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工作情況。通報顯示,今年全區(qū)法院一審審結涉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案件4092件,涉案金額9.15億元,5335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發(fā)布會同時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警示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拒絕利益誘惑,守住自己的“錢袋子”。
發(fā)布會現(xiàn)場。法院供圖詐騙犯罪集團冒充公檢法詐騙,43人被判重刑
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12日間,臺灣籍人員蔡學政等43名被告人在菲律賓冒充我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瘋狂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
(資料圖)
該犯罪集團分工明確,部分被告人負責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向中國公民語音群呼,被害人只要按了手機鍵盤,語音包上的鏈接會自動轉接給冒充通信管理局或通信公司人員的“一線話務員”。語音包受攔截時,則由“一線話務員”直接撥打中國公民的電話,謊稱被害人名下的業(yè)務有異常使用情況,將強制停機等,同時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為由,將電話轉接至冒充公安人員的二線人員。二線人員則向被害人謊稱“因泄露的個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動,需要對被害人資金流向進行調查或凍結”等。
若被害人對二線人員說法仍有懷疑,二線人員會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官的三線人員繼續(xù)詐騙,誘騙被害人使用網(wǎng)銀在事先制作的虛假網(wǎng)頁上進行“資產清查”。取得相關信息后,則由“水房”直接將被害人錢款劃走,或者誘騙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指定的“清查賬戶”進行“資產清查”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
至案發(fā)時,蔡學政等被告人騙取51名被害人1864萬余元,被害人涉及全國,絕大部分為老年人。
判決:法院認為,蔡學政、張恩維等43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組織詐騙犯罪集團,冒充我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針對我國大陸公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主犯蔡學政無期徒刑,并處罰金10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恩維、廖芷偉等人15年至10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案由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已生效。
在境外設“殺豬盤”,詐騙“戀人”“朋友”1700多萬元
案情:2019年3月—11月,被告人朱瑞灝伙同林良柯(在逃)等5人出資在馬來西亞設立“恒泰公司”,分別在馬來西亞賽城、蘭卡威招募人員,針對中國公民實施電信詐騙,共騙得1700多萬元。
“恒泰公司”下設行政部、后勤部、App后臺客服部、業(yè)務部等部門,業(yè)務部下設“恒泰集團”“眾創(chuàng)集團”“傳奇集團”“成功集團”“非凡集團”5個詐騙集團。每個集團下設代理線,代理線下有組長及業(yè)務員。
業(yè)務員通過“微信”“陌陌”等交友軟件及“大?!钡榷ㄎ卉浖瑢⑸缃卉浖摷俣ㄎ坏街袊鴥鹊貙ふ以p騙對象,并以虛假身份與被害人交朋友或“談戀愛”,獲取被害人信任后,誘導被害人進入“恒泰公司”使用的“宏利娛樂”“景虹娛樂”博彩平臺App軟件充值下注賭博。業(yè)務員、組長及代理線老板制訂倍投計劃誘導被害人不斷充值及下注,之后有計劃帶輸被害人或限制被害人提現(xiàn),達到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哪康摹?/p>
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瑞灝伙同他人在境外成立詐騙犯罪集團;被告人楊業(yè)華等人參加該詐騙犯罪集團,通過網(wǎng)絡交友誘導被害人進行“賭博”后,帶輸被害人或者限制被害人提現(xiàn)的方式,騙取不特定多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朱瑞灝無期徒刑,并處罰金100萬元;楊業(yè)華、陳楚培等人被判處15年至兩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境內外勾結實施“套路貸”,主犯被判15年刑罰
案情:2018年,涂文豐等人指揮朱德秋(另案處理)組建“上海蜂鳥閃貸借款公司”,非法從事“套路貸”行為。
該組織招募相關人員在國內組成“電銷部”“審核部”,由朱德秋指揮、管理,通過購買的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打電話、發(fā)短信,引誘被害人到公司借款;再把被害人推薦給公司設立在越南的“財務部”“催收部”進行放貸、催收等犯罪活動,“財務部”“催收部”由谷亨宣等人組成,張曾(在逃)負責管理。
谷亨宣等人以“某某金融”公司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誘騙被害人通過微信的“憑證區(qū)”“今日米條”“米條聯(lián)盟”等公眾號簽訂帶虛假內容的“借條”,以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事先收取“砍頭息”后再進行放款等不平等約定;通過肆意認定還款期限、惡意阻止還款、肆意認定違約等手段,向被害人收取續(xù)期費、逾期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不斷虛增被害人債務,持續(xù)壘高被害人的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未按要求還款時,“催收部”人員遂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朋友進行“爆通訊錄”滋擾,或通過手機短信、微信、QQ等方式群發(fā)帶有威脅、恐嚇、辱罵內容的信息或PS的淫穢圖片等,有計劃地進行“軟暴力”催收。
谷亨宣等人通過“套路貸”犯罪活動,不斷循環(huán)放貸,實際放貸2.69多億元,非法獲利1.89多億元。
判決:法院認為,谷亨宣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判處被告人谷亨宣等人15年至兩年半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案由陽朔縣人民法院一審,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已生效。
與多名女子“戀愛”詐騙222萬余元,男子獲刑14年
案情:2017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梁宵通過“探探”App等網(wǎng)絡交友軟件結識被害人莫某娟、蔡某芳、鄧某花、黃某蘭、林某英等多名女性,并在交往過程中,虛構投資開發(fā)柳江百朋蓮花小鎮(zhèn)、臥龍湖高爾夫俱樂部等旅游項目,以倒賣江西石崆寨景區(qū)門票、租賃辦公場地、投資項目等事由,騙取上述被害人222.6萬余元。
判決:法院認為,梁宵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判處梁宵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40萬元。
該案由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已生效。
關鍵詞: 電信網(wǎng)絡 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