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和中國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于姓名權,喬丹認為中國喬丹體育注冊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chǎn)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yè)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mào)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號。
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而銷售商百仞貿(mào)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銷售侵權產(chǎn)品。
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中的“喬丹”商號,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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