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被告飛樂音響應向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余元。
據悉,這是我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司法實踐。 2019年11月,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已對上市公司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之后自2020年8月起,多名飛樂音響的投資者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范圍并發(fā)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guī)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yè)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tǒng)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于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fā)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yè)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賣出或繼續(xù)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yè)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采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后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采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yè)指數、申萬三級行業(yè)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于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fā)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余元。